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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分享】靖霖刑辩学院第二期公开课:丁风主讲《刑事案件的阅卷技能》文字摘录(下)

2017-12-16 靖霖律师事务所

靖霖刑辩学院第二期公开课

刑事案件的阅卷技能☜

文字摘录(下)


时  间:2017年11月18日19-21点

地  点:靖霖刑辩学院群(3个)、宁波刑事事务讲堂交流群、前J.C.律师群、全国“律”警协会

主持人:路锦辉

主讲人:丁  风



主持人——路锦辉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副主任



主讲人——丁风
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主任 

      各位群友大家晚上好!我是靖霖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丁风,很高兴与大家交流。上一期我们讲了阅卷的重要性、阅卷的现状、律师阅卷的优势以及阅卷前的准备,现在我们接着往下讲,大家可以对照上一期的图片大纲更好地参与交流。

阅卷技术

一、对卷宗进行系统的梳理 (粗阅、细阅以及树立案件事实的几种方法)

       ① 把程序卷、证据卷都通篇浏览一遍。程序卷主要看看他的管辖  有没有异议,侦查机关有没有管辖权。第二是报案记录,有无被害人报案,还是说被告人自动投案,如何立案审批等。主要解决关于管辖、立案、强制措施、刑事责任年龄等问题。证据卷主要看看这个案子的证据结构,比如说像黑社会案件,基本上就是言词证据。


      ②阅卷的顺序。有些人是喜欢先看言辞证据,认为言辞证据更全面,一份笔录就能反映整个案件的全貌。但是,我们主张是先看客观证据,因为客观证据真实性一般没有问题,我们先看现场勘验笔录,物证书证等,对案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然后再看主观证据。


      ③阅卷笔录的制作时机。我不建议大家阅卷开始就直接写阅卷笔录,因为这个时候你还没有侧重点。等通篇看完,对证据进行了分类,按照时间顺序把事情理清楚了以后,再做阅卷笔录。另外,需要关注的是,如果是共同犯罪,每个被告人的实行行为到底怎么样的,如果涉及到人身伤害的,伤害的情况怎么样,如果是侵财,犯罪财产的来源去向,金额这些都要分类整理好。如果说涉及到票据的案件,比如票据诈骗,整个做票的过程要把它理清楚。


      ④梳理案件事实的几种方法。既可以按照时间顺序,也可以按照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流程,然后自己用列表的方式把事实理清楚。我现在发的是我自己办理的某敲诈勒索案件相关列表。公诉人指控的是40节事实,我的被告人参与了其中的18节。这18节事实,公安机关都让被告人去辨认,这个被告人的情况就非常复杂,这18次辨认到底合不合法,能不能作为证据使用,我们做了一张统计表。对案件进行有效的统计分析,是非常受公诉人和审判人员喜欢的,不是说我们要迎合去讨好他们,是因为这个工作体现了你的一个工作态度。特别是多被告,案件事实非常复杂的案件,如果你花了一定的心思,把案件的脉络理出来,把相关的案件事实统计分析出来,得出一个相对比较可靠的结论,那么基本上都会被司法人员所采纳的。我发的这个敲诈勒索案的辨认统计表。公诉人法官看过后,就觉得辨认确实有问题,最终18节事实只认定了6节。


      对于事实和证据的归纳梳理,另外还有一种方法,是我在聚众类案件中采用比较多的。因为一节事实涉及到多名证人证言,证据体系非常复杂。这些证人证言有正向证据也有反向证据,需要进行一个系统的梳理。我现在发的这张图,是某聚众斗殴案件。我们一方将近有十个人,对方也差不多这个人数。我们首先把己方证据先梳理一下,看看他们证据之间有没有矛盾。哪些是对我们有利的,哪些对我们不利的,把它梳理出来。另外,还有一些案件的,犯罪行为的流程非常复杂,不是说人员多,是整个犯罪流程从头到尾,涉及到非常多的环节。比如说票据诈骗案件,从做票到最后钱出来,整个流程非常长,这个过程可以做一个流程图。把整个事实流程上面涉及到的人财物,然后包括各个共犯之间的一些关系,梳理清楚。你一张图就能把它说清楚,这样对于你自己在发表质证意见,发表辩护观点的时候,基本上就不会失误。

二、重点讲一下言辞证据如何阅

    言辞证据在案卷里可能占的篇幅比较大,言辞证据的摘录也是很多律师最头痛的问题。我自己总结的几点是这样的:


      ①原则性的东西尽可能摘录原话,一些律师喜欢概括式的摘录,但中国文字博大精深,几篇几十篇的文字让你几行字就概括了,可能会以偏概全,特别是我们作为辩护人,阅卷时可能还带着一些倾向性的东西,难免有失偏颇,并不能精准地反映被告人或者证人的原话原意,所以我建议摘录笔录最好是原话。


      ②笔录里会经常出现一些相互矛盾的供述和证言,比如说被告人他既有有罪的供述,又有无罪的辩解。有些律师说,我要对这个笔录进行真假的判断,他哪次说的是真的,哪次说的是假的,这次客观,那次不客观。其实言辞证据,严格来讲并不适宜做客观性的判断。我们可以看一下司法人员在审查言词证据的时候,他的切入点是分析哪一次的笔录更可信,或者哪一种说法更可信,而不是判断哪个笔录是真的,哪个笔录是假的,他不是做非黑即白的判断。大家可以看一下法院的判决书,从来没有哪个判决书说对被告人和证人的口供做真假判断,而仅仅是说被告人的辩解不足以采信。所以说言辞证据出现矛盾,出现反复,你只需要根据你的经验来判断他哪一种说法更可信就可以了。我们举个例子,某强奸案件。被告人说采用了女上位,女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说也是女上位,但是自己是不情愿的,是被迫。那么你说男方说的真的还是女方说的是真的,双方的言辞证据都不适宜采用真假来判断。司法人员,他是根据生活经验来判断,觉得女方说法是不可信的,仅此而已,然后他会采信被告人的供述。


      ③一定要抓住案件的核心,什么是案件的事实核心,什么是案件的定性核心。比如说某被告人,第一次供述说他是在吃饭前杀的人,第二次供述说是在吃饭以后再杀的人。那么有些律师就会认为被告人的供述前后矛盾,事实不清,一个是饭前一个是饭后。实际上,这个案子被告人始终前后都供述他杀了人。而且他的杀人行为也得到了其他在案证据的印证,这个是不属于事实不清的。被告人饭前饭后这个时间点虽然有矛盾,但不是案件的核心问题。我们在阅卷的时候对于这些细枝末节的矛盾,给予适度的关注即可,但不要以为这就是案件的核心辩点。

三、证据的审查判断

       证据审查是我们阅卷后工作的核心重点,是一个非常系统的工作,今天这里主要议题是阅卷,证据审查不做过多展开。第一步是把证据按照种类进行分类,第二步是结合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等“三性”进行验证。第三步是进行双向比对,就是同一节事实,被告人、证人证言、其他证据等横向、纵向进行比对,主要解决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问题。第四步进入证据的整体综合体系中,结合前面三步的成果看看能否解决你的内心确信问题。经过这四个步骤,我们认为案件的证据审查基本上是到位的。

 四、 被告人阅卷问题

      很多律师可能有疑问,被告人怎么能阅卷呢,我们律师向被告人核证的时候都缩手缩脚,畏首畏尾,担心承担刑事责任。甚至有些司法人员也认为我们律师是不能让被告人阅卷的,更有甚者是认为不能向被告人核证的。我们认为被告人是有阅卷权,也有核证权的。最高人民法院在1957年,对,是1957年,很遥远,出台了一份《有关当事人和辩护人阅卷问题的批复》,里面明确了被告人是有阅卷权的。很多人会认为你这是最高法院的批复,只能解决审判环节被告人有阅卷权的问题。我想问一句,既然审判环节都有阅卷权,那么审查起诉阶段难道就没有阅卷权吗?这个批复大家也可以看一下,原来大家都很有争议,觉得被告人阅卷权是没有法律依据,其实是有的。批复也是类似于司法解释性质的文件,应当在司法实践中得到确认。

辩护方案的制定

      辩护方案是我们阅卷工作的成果,通过阅卷最终要明确自己是要做事实之辩,还是定性之辩,或者是量刑之辩。也有一种情况,是既做事实之辩,又做定性之辩。很多人说有没有既做定性之辩又做量刑之辩呢,我明确说这个问题已经不是问题了。审判环节定罪和量刑的法庭调查都是分开的,本来就已经是两个层面的问题,是可以分开来说的。


       形成辩护方案后,在做好阅卷笔录质证,庭审发问提纲、举证提纲等一整套的开庭材料的基础上,我觉得你就可以满怀信心的去开庭了。

     以上就是我想跟大家分享的关于阅卷方面的一些体会。欢迎大家拍砖,多批评指正,也欢迎大家到美丽的杭州,到我们靖霖所来做客。


互动问答

Q

A

Q

好的。听了丁律师的讲课,大家对刑事案件阅卷技能应该有了更为全面的认识。下面就是我们的互动环节,依照老规矩,现在我们挑选一些大家问的比较多的也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由丁律师来做解答。第一个问题,丁律师刚才讲到的很多技能都是来自于自身多年的实践,尤其是之前作为公安、检察官时的积累,那作为刚踏入社会的青年律师,除了慢慢的实践积累,听您这样的资深律师讲课以外,还有哪些方式或者方法能快速提升阅卷能力?

A

关于年轻律师如何尽快地进入阅卷的角色,掌握阅卷的技能。我觉得第一个,可以看一看历年各个地方优秀公诉人的审查报告,作为我们制作阅卷笔录的参照,是一个很好的模板。第二,你也可以向优秀的刑辩律师去请教,参照他们的一些做法,一些比较好的阅卷笔录。首先你要学样,其次,再学它里面的精神实质。最终通过逐步的积累经验,你在阅卷方面就会慢慢形成自己的风格。

Q

第二个问题,在当前的司法实践中,重实体轻程序还是较为普遍的事情,阅卷中发现的程序问题如何更好地在辩护中发挥作用。这方面丁律师是如何考虑的?

A

重实体轻程序确实是一个倾向,关于程序问题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非法证据,现在办案中也已经出来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相关规定,就是为了强调程序公正的问题。如果你能排除了非法证据,相当于你在事实之辩上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另外,关于非法证据排除,我们司法实践中怎么办,特别是现在人人都在讲非法证据排除,但是实践中有几个人排除了非法证据呢?很少。为什么会是这样?实践中的问题都值得我们来探讨和思考。第二方面就是办案中的一些瑕疵证据,涉及到非法证据和瑕疵证据的区分。首先,办案中你要区分它是不是非法证据,如果不是那么退而求其次,它是不是瑕疵证据。瑕疵证据按照法律规定或者司法解释规定,是可以补正的,并不能撼动司法机关的指控体系。像询问笔录的时间不对,缺少签名这些问题,都是瑕疵,你辩护人可以提出来,侦查机关也可以去提高完善而去补正。并不是说你提出瑕疵证据,就能对你的辩护起到多么大的实质性意义。最终辩护还是要回到事实之辩、定性之辩或者量刑之辩这三个点上,程序问题是问题,但是它并不能解决你所有的问题,我的回答就是这样。

Q

第三个问题,当事人对律师讲的和卷宗中的差别很大,但又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律师的辩护思路和辩护观点应该是以卷宗为主还是以当事人的辩解为主,如何把握二者关系的处理。

A

首先,这个问题是实践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被告人做笔录的时候认罪,这个人是他杀的,但是他一见到律师,就说这个人不是他杀的,自己什么也没干。关于笔录和被告人的辩解如何审查判断的问题,第一个是要审查,审查完以后看他的辩解成不成立,如果不成立,要进行充分的法律辅导。如果成立,那么就需要一是调查取证,二是是申请控方去进行调查取证,让控方对这个被告人的辩解引起重视,把被告人的辩解变成有效辩解。


总之,被告人的辩解和供述属于同一类证据,要看与其他同案证据能否相互印证。单纯一个或一类证据拿出来说,我觉得都没有什么意义。按照孤证不能定案的原则,如果单纯有只有被告人的供述,那么他没有其他证据印证,也是不能定案的。

Q

第四个问题,丁律师讲的这个阅卷技巧是以个人经验为主还是说是靖霖所统一的模式。大家都知道靖霖在业内是以专业而闻名的,那么对于这种阅卷技巧是不是有一个统一的模式或者说是培训方式,这个具体是什么情况的?

A

刚才有群友问我今天的讲课内容主要是我个人对业界的一些看法,还是我们靖霖所的规范标准。我们所在刑事辩护的各个阶段各个环节,都有一个相应的标准,我今天讲的大部分也是我们靖霖的标准,当然也包括一些我个人的思考。我们所对于刑事辩护从第一次接待到最后开庭,都有一个操作规程,当然这个规程内容也是在不断的进化,不断的提升,并不是说我们制定一个规程,它就一成不变。因为时代也在变化,我们刑事诉讼也会有一些新的东西进来,比如说以审判为中心的这个新的理念。


    关于阅卷,我们现在正在做一个工作,就是大家日常在办案过程中,把各个案件涉及到的事实、定性、量刑之辩的一些点,总结出来,编一套标准化的案卷,涉及到程序问题实体问题量刑问题的方方面面,那么年轻律师来了,可能不需要先经历实践,我们就拿几本样本案件让他去练习,从中掌握规律,掌握技巧。这样我觉得可能就是一种比较规范的培训方式。

Q

第五个问题,也是我们互动环节最后一个问题。制作阅卷笔录耗时比较长,案件开庭时间比较急,如何解决?是否每个案件都要按照这个阅卷方法来制作阅卷笔录?

A

我刚才已经讲过了90%的案件,事实定性都是没有问题的,这种案件,对于我们律师办案来说也应该简易化操作,阅卷笔录要做,但是可以相对简单化,即使这个案件马上就要开庭了,你可以简单做一个阅卷笔录,没有必要像我刚才讲的操作规程,做的很详细。但是你首先要判断准确,这个案件是90%的案件范畴之内。剩下10%,就是你真正展现功夫实力案件,大家要全力以赴,如果说开庭时间很短,你阅卷笔录还没来得及做或者没做完,必要时可以申请法院延期开庭,留足相对充分的时间来阅卷,一般法院都会接受这个理由,如果律师阅卷不充分,开庭效果也不好,属于合理事由。

Q

好的,朋友们,我们的互动环节到此结束,本期靖霖刑辩学院公开课也到了该说再见的时候,阅卷既然称之为技能,那就只有在实践中多加锤炼,希望大家在今晚的课程中能有所收获,刑辩的道路上,我们一起携手前行,谢谢大家,期待下次再会。

靖霖刑辩学院第二期公开课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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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编辑与校对:路锦辉  方佳晶  排版设计:叶双音

 靖霖律师事务所,于2009年10月19日获批成立,系浙江省首家、全国第三家专门从事刑事辩护的律师事务所。总所设在杭州,已在南京、上海、北京、宁波、义乌、温州设立分所。目前设有“新型犯罪研究与辩护部”、“网络犯罪研究与辩护部”、“毒品犯罪研究与辩护部”、“刑民交叉研究与辩护部”等10余个专业部门,有近百名律师组成刑辩专业团队专门从事刑辩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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